1、有本市户籍的老年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;
2、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;
3、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的,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。
1、本人申请报告(可由村委会代为申请);
2、本人户口本、身份证;
3、残疾证明;
4、村(居)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证明;
5、村(居)会出具的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的证明。
6、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。
7、申请人银行账户: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。
1、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;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,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。
2、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,对符合规定条件的,在本村范围内公告;
3、无重大异议的,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审核。
4、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,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。
5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。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,发给《农村五保供养证书》;